关于开展 2007 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信计资检字[ 2007 ] 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关于调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通知》(信计资[ 2007 ] 2 号)的有关规定,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 2007 年度集成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方式和检查范围
(一)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复核),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均采取自查形式。自查是指获证单位就 2006 年度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 2004 ~ 2006 年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须参加 2007 年度自查。获得资质的日期以工作网站资质公告中“批准(备案)日期”为准,参加自查单位名单包括相应年度内首次获得资质、资质发生升降级和资质换证获得通过的单位。
二、时间安排
(一) 2007 年 4 月 30 日前,参加自查的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表》) ( 电子版 ) 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香港特别行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 2007 年 5 月 20 日前,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报部资质办。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参加自查单位报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电子版),按照不同等级分别汇总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电子版),报部资质办。
(二)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参加自查的获证单位,应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抽查,抽查可分为要求获证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原件)和进行现场核查两种形式。请于 2007 年 5 月 20 日前将拟抽查单位名单和计划抽查时间报部资质办。
(三)必要时,部资质办会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对自查单位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结论
(一)以下情况视为获证单位自动放弃资质,给予取消资质  
1 、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自查材料的;
2 、拒绝抽查的。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获证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经查实后从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限,认真填写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材料。
(二)有关年度监督检查表格的电子版可从 http://www.ceecm.gov.cn 下载,请按规定格式统一填报。
(三)为掌握各地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请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将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于 2007 年 7 月 30 日前报至部资质办。
(四)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