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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03-28 11:03

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需对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现就组织开展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实行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定期登记制度是促使持证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

二、设立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成员由信息产业部、人事部有关人员组成,设在信息产业部人事司),为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证书登记实施机构的工作。

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一个,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报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登记实施工作。

三、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算)。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到批准的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证书不再有效。

四、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  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  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  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简称继续教育)的证明。

五、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持本人有效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身份证明、证书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并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证书登记费。

七、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登记条件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加盖由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统一刻制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登记日期。

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应在每次登记结束后,及时将更新后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库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汇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出示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  年度内在境外学习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  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  生育;

•  经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情况。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准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作废其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并及时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备案。

•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受到刑事处罚。

•  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二年以上。

•  因工作中的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五) 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

十一、当事人对办理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销登记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

十二、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应及时更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情况网上查询系统,供用人单位和社会查询。

十三、证书登记是窗口服务性工作,各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其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

十四、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对证书登记实施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理想的,撤销其证书登记实施机构的资格。

 

二 O O 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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