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信 息 产 业 局 文 件
桂信办发[2001]30号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高新开发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
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 <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和机构改革中自治区人民政府赋
予我局的职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开
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资
质认证并取得资质证书。为此,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章)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 计算机 信息 管理 通知
抄报:信息产业部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办公室 2001年7月10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
理,保 证计算机系统工程的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通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除外。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指从事
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管理、
服务的水平,质量的保证能力,人员的构成,经营的业绩,资产、设备的状况等。
第四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
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审批和发放资质认证结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
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
)是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一、二级资质的初审上报、备案和三、四级资质的认证工作。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暂设在广西软件
评测中心。广西软件评测中心为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认证培训,一、二级资质的初审,三、四级资质认证申请的受理和评审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七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
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的标准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
第二章 资质认证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向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提出资质认证申请
或直接向广西软件评测中心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经广西软件评测中心初审,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审核后,报信息
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审批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由广西软件评测中心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资料
审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包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审批。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
审批通过的,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备案和公告,并由信息产业局向资质申
请单位授予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认证,取得一、二级《资质证书》的
单位,应到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集成规模和力量,但不具备三、四级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
,可以向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申请临时资质证书,具体申请办法同三、四级。
第十四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由于条件改变,需要升级或降级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重新
申请。
第三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对获三、四级《资质证书
》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及换证时间为每年 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三、四级《资质证
书》的单位应当按时向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取得一、二级《资质证书》
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发现资质情况已经达不到规定条件或者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
有关情况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对三、四级资质的单位予以降级或者撤消
;对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收回临时资质证书。未按时申请年检、换证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
,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七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
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报告变更情况,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
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
第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通
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信息产业局资质认证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
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条 区内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以向广西软件评测中心(电话:0771-5312614、5312934)
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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