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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计资【 2005 】 0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做好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与项目经理资质的平稳对接,经研究,决定设立高级项目经理对接期,时间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现将对接期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接期内,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且取得项目经理补课证明或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二、对接期内,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三、对接期内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三年内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方面应满足以下条件: 四、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机构应招收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培训,但在满足条件前不能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五、为更好地做好对接期申报工作,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机构 2005 年 1 月 1 日前颁发的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延长 1 年。 六、 2004 年 10 月 31 日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的可不受本通知限制,但应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评审。达不到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符合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可征求本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理资质备案。 七、 2005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补课证明,不符合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可凭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补课证明申报项目经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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