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场准备
1、知识考试考场要按照要求准备和安排;技能考核考场要按照不同鉴定职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验要求准备和安排。
2、职业技能鉴定所长或考场负责人负责考场组织管理工作及后勤保障,协助考评人员完成考评工作,并安排考务工作人员等。各类人员须佩带各自证卡上岗。
3、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的鉴定范围派遣和配备考评人员、监考员。考评人员必须遵守考评人员守则。监考员要遵守监考员守则。
4、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要变更考试、考核场地或时间,须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二)鉴定实施
1、监考员、考评人员应在考前,对考试和考核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长或考场负责人,及时纠正。
2、考生参加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必须出示身份证或经鉴定组织实施机构认定的证件以及准考证入场。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3、职业技能鉴定所及其考评人员必须按照省和行业中心规定的各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
4、监考和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将考生姓名和考号记录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中,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
5、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向考试、考核现场派督导人员,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6、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对人身造成危害的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须有安全保障措施。技能考核前,考生和职业技能鉴定所双方应签定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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