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第二条 考试前一天,鉴定站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及热水供应处、卫生室等,同时张贴考生须知。
第三条 考生在开考前 10 分钟凭《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以便查对。
第四条 考生迟到 30 分钟不得入场,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除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直尺等)、操作技能考核准许带的工具和物品外,其他书刊、笔记本
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六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装订线以
内,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按零分处理。
第七条 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的内容。
第八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
第九条 鉴定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考生交卷或停止操作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谈论。
第十条 考生违反上述规则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直至取消鉴定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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