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二)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三)考评人员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所用材料的检验;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四)考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五)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予以回避。
(六)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书面上报当地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八)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技术管理和指导:制定有关技术性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和检查;举办全国示范性的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十)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技术管理与指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技术性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和检查;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技术管理与指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技术性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和检查;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十二)考评人员申报条件
1、考评员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或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2、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3、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十三)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送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十四)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本地区、本部门申报的人员必须进行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核、认证。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核大纲》组织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十六)考评人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提供:专业技能考核由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十七)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经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十八)行业特有工种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颁发。
全国示范性培训、考核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
资格证卡照片处加盖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专用章。
(十九)《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
(二十)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任,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二十一)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应予以津贴补助,津贴补助标准由省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酌定。
(二十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导考评组长。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二十三)考评组长须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有较丰富的考评经验,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二十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考评人员,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二十五)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聘任者,根据专业知识和考评技术更新要求,由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并换发考评人员证卡。未曾受聘者,不再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二十六)本规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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