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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子生产企业开展电子产品销售员职业 劳社鉴函[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电子行业的深入发展,提高电子行业广大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水平,经研究 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对生产企业中从事家用电子产品(电视机、影碟机、音响产品、录像机、摄影机、数码照像机、数 码照像器材等)和计算机(微机)及其外部设备经营销售的人员实施全国统一的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生产企业中从事家用电子产品和计算机(微机)及其外部设备经营销售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电子产品销售人员的职业培训主要内容为:电子产品营销基础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无线电基础知识,电子产品及计 算机(微机)知识,电子产品服务规范,电子产品安全技术知识和电子产品常用英语词汇等。(详见电子产品销售员职业技能 培训考核大纲) 三、培训方式 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电子产品销售员的培训要求,组 织进行不少于50学时的集中培训。 四、考核鉴定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电子产品销售员职业技能鉴定。 对鉴定合格人员,按国家职业资格推销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管理办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和鉴定的级别 此次统一培训鉴定的级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共三个级 别。 六、培训考试费用 培训、考试有关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给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关于培训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和从事家用电子产品和计算机(微机)的 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参加鉴定人员的报名条件审查和鉴定实施质 量监督。 八、质量保证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 的原则进行。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教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信息产业 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另行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 质量,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好本辖区内电子产品销售员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中的报名、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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