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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微型计算机商品和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
         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通知

                      信部科[2002]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贯彻《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的有关要

求,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三包”期内微型计算机维修和家用视听产品维修的人员,一律持信息产业部电子行

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微型计算机商品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人员包括从事台式微型机主机维修工作的人员;从事笔记本微型维修工

作的人员;从事手持式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维修工作的人员和从事计算机外部设备维修工作的人员。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人员包括:从事家用视盘机(VCD、超级VCD、DVD等)维修工作的人员;从事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维修工作

的人员;从事家用扬声器系统(音箱)维修工作的人员。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此次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范围只包括初、

中、高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一)初级职业资格的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180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职业资格的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180学时),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职业资格的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180学时),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为加强对“三包”期内维修资质和产品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事“三包”期内产品维修的人员,须参加信息产业部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所属各鉴定机构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此项工作在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共同指导下进行。该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

分。理论考试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90分种,满分100分、6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考核时间

120分种,满分100、60分及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都及格者,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所属鉴定

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培训和考核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请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计算机(微机)维修工》和《家用电子产品维

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五、凡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本人工作证明和本人学历证明到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所属各级鉴定机构报名,这由这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安排考核和鉴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所属鉴

定机构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六、考虑到一些企业培训考核制度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又在本岗位连续工作多年这一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员工持

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有关规定,这部分企业可按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培训考核制度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经信息产业部电子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批准后,可由企业直接对所属人员进行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七、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为这两个职业从业人

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附件: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技能鉴定站名单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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